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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安全隐患更需消费者参与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 发表时间:2018/7/2 10:37:20 | 点击率:

  □李宁一

  生活中因消费者忽视产品安全警示标志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屡见不鲜,让人痛心和遗憾。因此,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告知安全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对于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然而,笔者在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产品涉嫌存在质量缺陷,但生产者因各种因素不能及时主动配合缺陷调查,导致召回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鉴于此,相关部门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将涉嫌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信息予以公告,建议消费者、用户在选购、使用产品时留意产品信息,预防产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

  生活中,导致产品意外伤害的原因无外乎两条。一是生产者在产品外包装(或产品上)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注不到位,要么未标注安全警示,要么标注了但不醒目,未能有效提醒消费者;二是生产者虽然标注了警示标识,但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对此予以忽视,未按正确方法使用而导致伤害发生。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缺乏安全意识、不关注警示标识的现象较为普遍,不能不引起重视。原质检总局官网就曾发布了“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玻璃水具套件”的召回信息,该信息中对引发召回的“缺陷”描述为:“玻璃水具套件因产品外包装上的安全警示标识印刷位置不醒目,消费者如果忽略该警示信息,在使用瞬间玻璃水具与水的温差超过60℃时,可能会导致产品破裂,存在烫伤的安全隐患。”倘若消费者及时关注此类召回信息,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提示要求使用玻璃水具,那么由此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

  考虑到一些产品因使用不当而容易引发意外事件,产品质量法专门作出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生产者如果未履行此项义务,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现实中,不管是产品质量法还是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都要求生产者强化警示标志的意识,尽可能消除因警示标志不规范、不醒目而造成产品存在缺陷,最终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但是,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强调不够,消费者对警示标志的关注度、重视程度不高尤令人担忧。

  客观讲,生产者在产品上规范标注了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生产者就符合要求、尽到责任。倘若因消费者忽视警示标志而造成伤害,那么责任主要归咎于消费者本身。以玻璃水具为例,对于不能盛装热饮的普通玻璃水具,如果消费者忽视安全警告信息而用来装热水,则可能会造成水具炸(破)裂从而导致烫伤事故,同时,玻璃水具在破碎后,还可能导致划伤危险。但凡出现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因为消费者本人忽视产品警示标志、操作疏忽大意而导致。再比如,广受社会关注的“活动抽屉柜伤人事件”,如果厂家在产品上明确警告消费者,此产品必须采取固定措施,以防止儿童拉开抽屉踩在上面失去平衡而导致倾翻被砸事件发生,那么因消费者忽视这一警告而出现的安全事故,其责任主要在自己。在这两个例子中,都是由于消费者对警示标志不予关注、漠然置之,因而可能引发伤害事故,但在这当中,生产者并无不妥行为。

  作为消费最主要的参与者,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留意警示标志。说到底,产品的隐患和风险只有在使用时才会暴露出来,能否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就看消费者能否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一言以蔽之,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不能光靠厂家的主动告知和提醒,更需要消费者积极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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